Re: [抱怨] 千萬別罵第三者

作者: ChrisBear (寧鳴而死不默而生) 看板: Boy-Girl
 標題  Re: [抱怨]  千萬別罵第三者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時間  Sat Jan 15 22:24:47 2011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※ 引述《longwei (longwei)》之銘言:
: 為什麼千萬別罵第三者?
: 因為我被告了
: 今天收到警察局通知單說有人告我"妨礙名譽"
: 整個一頭霧水    後來經過查詢才知道為什麼被告
: 大家還記得  [心情] 颱風天...心愛的女人要去男友家這篇文章嗎?
: 原文刪除了  大概9月份的事情  內容大概是
: 那個po文的其實是第三者  破壞別人的感情
: 但卻想在BG版取暖說他有多可憐  女生颱風天去男朋友家住不陪他
: 他很愛那個女生為什麼那個女生不陪他之類
: 想當然爾   他是第三者  在Boy-Girl這被噓到XX   取不到暖
: 於是他就去警察局告人囉
: 我忘記我那時候是噓 "真是厚臉皮 劈腿還敢講"
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還是 "第三者還想人家陪你是腦麻嗎" 之類

按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規定之誹謗罪,係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誹謗故意
,客觀上須有指摘或傳述不實之具體事實之行為,且該不實具體事實足以
減損貶低他人在社會上之名譽地位者為其構成要件,此合先敘明。

再按本條所謂之他人,乃指對於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而言,倘
無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時,則自不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及第三百一十條
之罪,此為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八零六號解釋可供參照,併此敘明。

査推文情形如係以「真是厚臉皮 劈腿還敢講」之情形,就厚臉皮及劈腿部
分,就前者情形乃個人主觀之認定,非客觀上足減損他人名譽,就後者情形
則係屬足以減損他人於社會上之評價用語;又推文情形如係以「第三者還想
人家陪你是腦麻嗎」之情形時,就腦麻之用語,等同腦殘或智力有問題之意
思,自屬足以減損他人於社會上之評價用語。

就抗辯事情,本文建議主張做筆錄時或偵查應訊時,均表明無對告訴人濫罵
之意思,即從「他人」之要件作抗辯之著手,再者縱令可得特定係濫罵告訴
人之意思,亦應言對ID濫罵非指對真實之人濫罵,虛擬ID並無人格權之
保障,自不應成罪。

◎補充:說真的,對虛擬ID濫罵,實務上認為如果該ID係否有真實人格
    權之延伸,大多保持肯定的態度,至少就台北地院針對網路遊戲天
    堂或係台大批踢踢之相關案件,幾乎都係採肯定之見解。

: 總而言之對方提告了  而且不少人一起被告  這兩天可能還會有人收到通知
: 先不說他不太可能告成功   但還真的吃相滿難看
: 最辛苦的是警察先生  還要一個一個做公文提出筆錄邀請
: 還有浪費公帑
: 不過我想他成功的帶給罵他的人的麻煩了  也算是復仇成功吧
: 在這邊給大家一點提醒囉
: 如果你比較怕麻煩
: 有些精神不穩定的第三者
: 就不要噓他囉
: 不過那間警察局剛好就在我家旁邊
: 所以我一點都不想道歉

基本上,如果您推的內容真如上開所述之推文,則除非抗辯事由成功,否則
縱令您抗辯所陳述之內容為真,也會因為涉及私德而成罪,最典型就是之前
八卦版戴綠帽事件,有興趣可以查閱台北地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一五三號
判決。

如果您不道歉有三個結果,一個是檢察官作起訴之行為,交由該地方法院行
簡易處刑程序(大多數),按照台北地院這幾年的量行標準,約拘役十日到
三十日左右,且多數都得以新台幣一千元易科罰金,或附加緩刑(這不一定
);第二種情形,就是拿緩起訴,當然就是要付相當之代價,如捐公益金等
;第三種情形就是檢察官認為您抗辯有理由,就直接依職權不起訴處分。

至於某大叔之文章提到可以告誣告部分,限縮於被告或不起訴或無罪之情形
時,才有提告之資格,惟就誣告罪之成立,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
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,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,以致不能證
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,縱被訴人不負刑責,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,
亦難成立誣告罪名,此為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八九號判例有所闡明。故
就告訴人之情形,都是有所本提告,遑論有所謂虛構之內容可言。

再者,該大叔又言,一人告一次誣告雖然不會成立,但可以讓告訴人舟車勞
頓,當然除非有十足把握,不然非常不建議,第一個在於浪費司法資源,第
二個就是很花時間,提出告訴後要製作筆錄,還要出席偵查庭,這些時間不
如拿去把妹看書比較實際。

最後真的要給各位一個良心的建議,看到第三者發文可以噓,但不可以有人
身攻擊之內容。

如果有後續被告的人,可以參考本文或轉請PTTLIFELAW版尋求協
助;話說....我好像也有在那篇噓文,我會不會被告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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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彼希聲之鳳皇,亦見譏於楚狂;彼不世之麒麟,亦見傷於魯人。
  鳳豈以譏而不靈,麟豈以傷而不仁?故割而可卷,孰為神兵;焚
  而可變,孰為英瓊。寧鳴而死,不默而生。」  范仲淹‧《靈烏賦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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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 發信站: 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 
◆ From: 220.136.124.133
※ ChrisBear:轉錄至看板 PCCU_MLAW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01/15 22:33
推 Chihwei105:加油......我會不會被告?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01/16 01:40